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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華汽車違規收取購車客戶6000元服務費被起訴
新視聽濟南訊 日前,潤華汽車控股有限公司(簡稱“潤華汽車”)因向購車客戶收取6000元分期手續費被訴上法庭。經法院判決,潤華汽車返還客戶6000元服務費并賠償利息損失。
法院審判系統披露的文件顯示,2018年1月,譚汝佳(化名)在山東福特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簡稱“福特福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一輛福特銳界汽車,車價款25.98萬元。《汽車買賣合同》顯示,分期手續費6000元,公證抵押費770元等。此外,潤華汽車還以“服務費”的名義收取譚汝佳6000元現金,并開具收款收據。
譚汝佳認為潤華汽車收取的6000元服務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將潤華汽車訴上法庭要求退還。而福特福汽車銷售公司卻表示向譚汝佳收取的6000元服務費是分期手續費,由該公司委托其母公司潤華汽車代為收取。
對此,法院審理認為,涉案《汽車買賣合同》由譚汝佳與福特福汽車銷售公司簽訂,潤華汽車雖為福特福汽車銷售公司的股東,但兩公司均為獨立法人,潤華汽車與譚汝佳不存在汽車買賣合同關系。潤華汽車主張涉案6000元服務費系代福特福汽車銷售公司收取的貸款手續服務費,但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該款項的去向,不予采信。
“譚汝佳與福特福汽車銷售公司之間系汽車買賣合同關系,分期付款為雙方自愿選擇的付款方式,譚汝佳向金融機構貸款,汽車買賣合同的賣方作為車輛銷售服務公司,收取貸款手續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法院審理認為,譚汝佳與潤華汽車之間并無汽車買賣合同關系,潤華汽車亦無有效證實其收取涉案款項的原因以及資金的走向。因此,潤華汽車收取的6000元服務費沒有合法根據,致使譚汝佳遭受損失,潤華汽車構成不當得利,譚汝佳有權要求潤華汽車退還并賠償利息損失。
據此,法院判決潤華汽車十日內退還譚汝佳6000元服務費并賠償利息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