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山東擬規定:存在7種情形的企業,財政涉企資金不予支持
7月25日,山東省財政廳發布關于對《關于建立財政涉企資金分配“綠色門檻”制度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函,就《關于建立財政涉企資金分配“綠色門檻”制度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綠色門檻”制度,是指各級財政、業務主管部門在安排涉及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類資金時,按照與綠色發展的相關性,對企業實施差別化支持政策,確保財政涉企資金分配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防止財政資金流向節能環保不達標、損害生態環境的企業和項目。
征求意見稿指出,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企業應遵守節能環保法規,認真履行用能及環境信息公開義務,嚴格施行各項節能、排污國家和地方標準。對節能、排污指標優于國家和地方標準,符合綠色發展和新舊動能轉換要求的企業和項目,列入優先支持范圍。
征求意見稿明確,將節能、排污指標達不到國家和地方標準,或者不符合綠色發展要求的企業列入不予支持范圍。截至項目申報日,兩年內存在7種情形之一的企業,在財政資金分配中不予支持。
關于建立財政涉企資金分配“綠色門檻”制度的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部署,落實《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支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的若干財政政策〉及5個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8〕37號)要求,強化財政資金的綠色導向,加快推動新舊動能轉換和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按照國家和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堅持激勵約束并重,制定實施分類支持企業發展的財政政策,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推動全省生態文明建設。
二、主要內容
“綠色門檻”制度,是指各級財政、業務主管部門在安排涉及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類資金時,按照與綠色發展的相關性,對企業實施差別化支持政策,確保財政涉企資金分配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防止財政資金流向節能環保不達標、損害生態環境的企業和項目。
(一)優先支持范圍。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企業應遵守節能環保法規,認真履行用能及環境信息公開義務,嚴格施行各項節能、排污國家和地方標準。對節能、排污指標優于國家和地方標準,符合綠色發展和新舊動能轉換要求的企業和項目,列入優先支持范圍。主要包括:
1.列入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的清潔能源、新能源裝備、現代高效農業、新材料、高端化工等重點新動能行業企業。
2.主動開展質量標準體系建設,并通過國家和省相關審核認證的企業。主要包括:通過能源計量審查的;通過能源審計、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或認定的;通過能源、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等。
3.主動參加“領跑者”活動,列入節能環保領域各類先進名單的企業。主要包括:入選國家和地方“能效領跑者”“環保領跑者”“水效領跑者”名錄的;列入國家和省公布的綠色制造名單的;列入國家重大工業節水工藝、技術、裝備名單的等。
4.主動加嚴節能環保標準、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企業。主要包括:在能源節約、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與總量控制指標的基礎上,自愿與節能、生態環境部門簽訂進一步節約能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協議,并取得協議約定節能減排效果的;按照國家和省要求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主動采用國際組織或者其他國家先進的節能環保標準與實踐,并且節能、排污指標優于國家和地方現行標準的;主動采取措施修復生態環境、防范環境風險、確保環境安全的;主動實施節能升級改造實現節能降耗、降低污染物排放的等。
5.主動開展或推動節能環保領域技術創新的企業。主要包括:主動發起或者參與設立節能環保等綠色發展基金的;以新技術、新工藝為依托,生產或者提供節能環保產品或服務的;研發節能環保關鍵技術,在節能降耗、資源高效利用、生態環保等方面實現重大技術攻關的等。
6.減少環境污染的項目。主要包括:各級政府為治理主體的環境污染防治項目和土壤、地下水污染修復項目;國家和省級有關文件中明確要求實施的環境污染防治項目和土壤、地下水污染修復項目等。
7.經業務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應列入優先支持范圍的企業。
(二)不予支持范圍。將節能、排污指標達不到國家和地方標準,或者不符合綠色發展要求的企業列入不予支持范圍。截至項目申報日,兩年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在財政資金分配中不予支持。
1.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認定,污染物排放或用能行為超標的企業。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被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給予處罰,或者超過經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用能行為違反國家和地方規定的能耗限額標準,或者超過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能耗總量指標的;重點用能企業未完成節能目標,或因污染環境被生態環境部門掛牌督辦,未按時整改的等。
2.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認定,建設項目有關節能環保手續不規范,違規建設的企業。主要包括:建設項目節能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按規定通過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節能或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節能或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實、未通過竣工節能環保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未取得排污許可證,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等。
3.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認定或經法院判決,構成環境違法違規的企業。主要包括:因為違規用能、環境違法構成環境犯罪的;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或者危險廢物;篡改、偽造自行監測數據,排放各類污染物的等。
4.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企業。主要包括:環境違法行為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風景名勝區、居住功能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在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違規從事禁止類活動的;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的污染責任人,未及時開展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的;違法從事開發建設活動,造成嚴重生態破壞,受到行政處罰的;在中央或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中,發現重大環境違規違法問題的等。
5.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對河湖水生態或防洪安全造成不利影響的企業。主要包括:未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在河道、湖泊、水庫大壩、灌區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等。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湖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等。在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湖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湖行洪的活動。
6.被列入國家和地方企業環境信用“黑名單”的企業。
7.經業務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應列入不予支持范圍的企業。
(三)資金適用范圍。職工安置、搬遷補償等社會保障類資金,科技創新發展、人才建設資金,以及貸款貼息資金等不適用本制度。中央有明確要求的資金,執行中央有關規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各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常態化溝通協調和會商機制,及時根據行業能源資源消耗和環境影響、環保政策要求、節能減排技術發展等變化情況,不斷完善“綠色門檻”制度。
(二)加強信息共享。各業務主管部門要強化對信息的動態掌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與“信用中國(山東)”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節能環保信用“黑名單”等信息平臺的銜接,多渠道掌握企業節能環保違法行為,確保“綠色門檻”制度發揮實效。
(三)加強審核把關。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職責分工,共同推動“綠色門檻”制度落到實處。申請使用財政資金的企業要承諾符合“綠色門檻”要求,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審核把關責任,防止財政資金流向節能環保不達標、損害生態環境的企業和項目,并在資金分配中對列入優先支持范圍的企業給予重點傾斜。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及時撥付下達資金,并加強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級各部門要加大對“綠色門檻”制度的宣傳力度,建立信息公開機制,通過官方網站等媒體,主動向社會公開“綠色門檻”相關政策要求,確保相關企業的知情權,為制度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不斷擴大制度影響力,引導促進企業筑牢綠色發展理念,奠定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基礎。
四、實施期限
本制度實施期限為2019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
各市可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