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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店房屋性質與承諾不符由誰來管?濟南市編辦給出解釋
辦理營業執照
不需去現場核查
7月28日發生爆炸的餐飲店,是設在商住一體樓的底商,但并未設置專用煙道。此外,記者調查發現,畢家洼小區33號一樓和勝利大街沿街住宅樓的一樓,疑似是住改商或住宅樓直接開設了餐飲店。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有明確禁令,但為何這些餐飲店仍能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呢?
8月1日,濟南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解釋,2014年進行“先照后證”的改革,取消了辦理營業執照的很多前置許可。此外,2014年2月《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規定: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工商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不需要到現場進行核查。”上述負責人說。此外,根據2018年6月19日濟南市委、市政府引發的《深化“一次辦成”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規定,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商事登記申請人就住所(經營場所)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實和規定的承諾,憑住所(經營場所)承諾書申請登記,不需提交其他證明材料。
如果接到市民投訴
要求經營者補充材料
該負責人解釋,承諾制大大提高了辦理營業執照的效率,但也可能會出現承諾與實際不符的情況。“不需要提交住改商證明,自己承諾經營場所性質,這可能會出現承諾的是經營用房,實際是住宅樓的情況。”該負責人介紹,上述國發[2014]7號文同時規定要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也就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實際經營場所與承諾或提交的材料不符的,市民投訴了,我們會進行核實,要求他們補充材料。如果承諾的是經營用房實際是住宅,我們會先要求他們提供住改商證明,但無法進行《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罰則里的處罰。”上述負責人說。
濟南市市場監管局餐飲相關處室負責人解釋,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賦予的職責,對餐飲服務單位的食品安全進行事中事后監管。在現場核查時,對產生油煙的重餐飲是否發《食品經營許可證》,一般不核查房屋性質、是否非《大氣污染防治法》禁止經營餐飲的情況。但根據濟南市的要求,會一并登記是否安裝了能使用的油煙凈化設施。“只要符合了發證的要求,就應該發證,對《大氣污染防治法》禁止經營餐飲的場所,我們還存在執法權的問題。”
不符合條件的
發證了也應該撤銷
1日下午,濟南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相關工作人員研究后表示,“按照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誰發證誰就要進行相應的事中事后監管。”該工作人員說,《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明確了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的條件,前四條與食品安全相關,但還有一個第五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這就包括《大氣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禁止經營的就不應該發證。”
該工作人員說,第四十七條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不符合條件的可以不發證,發證了也應該撤銷。”
對于目前機構改革后,證照由濟南市或各區縣行政審批服務局發放,事中事后監管由誰負責的問題,該工作人員表示,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事中事后監管仍應由市場監管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