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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齊魯商品現貨交易中心非法從事期貨交易遭投資人索賠
新視聽濟南訊 日前,青島齊魯商品現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簡稱“齊魯商品交易中心”)一名在線開戶客戶通過該交易平臺進行的現貨重油50T、現貨銅等交易虧損110.67萬元,將該交易中心訴上法庭索取賠償。經法院審理認定,齊魯商品交易中心“未經監管機構批準利用商品現貨市場進行非法期貨交易”,“組織會員與客戶進行變相的非法期貨交易,交易無效,對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判系統披露的文件顯示,2014年3月,齊魯商品交易中心在青島市保稅區工商局登記成立,原名為青島齊魯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青島市商務局《關于同意設立青島齊魯商品交易中心的函》記載,原則上同意該公司在青島保稅區北京路45號307室設立青島齊魯商品交易中心,開展貴金屬(黃金除外)、原油、銅、鋁、煤炭現貨交易、貿易及電子商務等項業務。
據悉,趙永鋼(化名)于2015年6月在齊魯商品交易中心進行在線開戶并獲得交易賬號,趙永鋼使用該交易賬號進行了現貨重油50T、現貨銅等交易,且上述交易均未進行實物交割。
經法院審理查明,趙永鋼上述交易資金均是從其名下建設銀行賬戶轉至齊魯商品交易中心賬戶,趙永鋼該交易賬戶的轉入金額為150.1萬元,轉出金額為39.43萬元,余額為0.36元,虧損金額為110.67萬元。
“本案齊魯商品交易中心設立電子交易平臺,趙永鋼在該交易平臺上進行多次交易,既有買入又有賣出,但未進行任何實物交割,即該平臺允許用對沖平倉的方式了結交易,其本質目的并非轉移實物的所有權,而是通過價格漲跌獲得收益,該種交易實際為合約交易。”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從齊魯商品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來看,涉案交易符合期貨交易活動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期貨交易。
那么,趙永鋼的損失是否應當得到賠償?對此,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期貨交易應當在法律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場所進行,齊魯商品交易中心未經監管機構批準利用商品現貨市場進行非法期貨交易,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趙永鋼在其交易系統中的開戶和全部交易應屬無效。
“齊魯商品交易中心不具備相關期貨交易資質,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是造成趙永鋼損失的根本原因,因此該公司應對趙永鋼的損失予以賠償。”一審法院據此判決趙永鋼在齊魯商品交易中心開設的賬戶全部交易無效;齊魯商品交易中心十日內返還趙永鋼交易資金110.67萬元,并賠償趙永鋼公證費1500元,共計110.82萬元。
一審宣判后,齊魯商品交易中心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辯稱該公司僅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不參與任何交易;涉案交易是否屬于期貨交易,應由證監局進行認定,一審法院直接認定涉案交易為期貨交易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對此,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投資人在齊魯商品交易中心的平臺上進行多次交易,但未進行任何實物交割,表明該公司允許交易者以對沖方式了結交易,而不必實物交割,符合非法期貨交易的目的要件。
“齊魯商品交易中心作為現貨交易場所,未經批準開展期貨交易活動,故涉案交易應認定為非法期貨交易。”二審法院認為,“齊魯商品交易中心利用自己的現貨交易平臺,組織會員與客戶進行變相的非法期貨交易,致使交易無效,給投資人造成巨大損失,該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齊魯商品交易中心的上訴請求不成立,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齊魯商品交易中心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