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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濟南施行重大事項議題協商機制 20個事項須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議
近日,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了解到,《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已于6月26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訂,并于7月26日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明確提出,本市建立重大事項議題協調機制,溝通協商重大事項議題。
哪些事項應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作出決議、決定?答案來了。上述規定里明確了應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作出決議、決定的20項事項,包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調整方案;市級預算調整方案及決算草案;涉及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群眾利益的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重大改革舉措;教育、就業、醫療衛生、養老、住房、扶貧、社會救助、公共服務以及為民辦實事等方面的重大民生工程;對經濟社會發展、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有深遠影響的重大項目建設;全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編制、修改情況等。
另外,按照上述規定,有16項事項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提出意見、建議,必要時依法作出決議、決定。這16項事項包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及重點支出預算和政策;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以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市級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等。
上述規定里提出,對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委托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跟蹤監督。對不執行決議、決定或者執行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通過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