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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強化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 六種情形記入拖欠農民工工資不良信用信息
7月26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建設單位被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不良信用信息的,停止其商品房網簽,限制其相關建設手續辦理;建筑工程項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不到位2次被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仍未整改到位的,予以停工。
為進一步明晰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清欠責任,《意見》提出,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建筑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問題時,總承包企業未按規定采取農民工實名制考勤計酬管理措施,無法有效核算施工現場用工數量或工作量的,按討薪農民工訴求承擔清償責任,總承包企業可與直接用工單位另行解決相關工程結算糾紛。
建設單位工程款應優先落實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資金,建筑工程項目已完成施工產值中的人工費明晰,但專用賬戶資金不足,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問題的,建設單位承擔清償責任。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應按規定為招用的農民工辦理工資支付銀行卡,并委托總承包企業代發農民工工資,依法將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未按規定委托總承包企業代發農民工工資,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而導致拖欠糾紛問題的,無論該部分糾紛工資款項撥付與否,專業(勞務)分包企業都要承擔農民工工資清償責任,總承包企業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強化建筑市場主體欠薪行為信用監管手段,《意見》提出建筑市場主體存在以下情形的,歸集為拖欠農民工工資不良信用信息,納入全市建筑市場信用評價體系。
1.在國家和省、市轉辦信訪件、輿情件及領導批示件、督辦件中反映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屬實的。
2.一年內因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不到位,被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2次及以上的。
3.建筑工程項目未按規定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農民工工資結算糾紛久拖不決,引發極端、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的。
4.建筑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開立專用賬戶并通過專用賬戶由總承包企業代發農民工工資,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問題,引發極端、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的。
5.組織非法討薪或借討薪為由解決其他經濟糾紛或民事糾紛,引發極端、群體性突發事件的。
6.動用建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后,未按規定補繳的。
建設單位被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不良信用信息的,停止其商品房網簽,限制其相關建設手續辦理;自不良信用信息認定之日起6個月內,其新開發(建設)項目按工程合同總造價2%的比例(基準比例為1%)繳存建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其間不再享受減免措施。施工單位被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不良信用信息的,給予全市建筑市場信用評價扣分、降低相應信用等級,并將評價結果直接應用于我市建設工程招標活動;自不良信用信息認定之日起6個月內,其新承攬項目按工程合同總造價2%的比例(基準比例為1%)繳存建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其間不再享受減免措施。
對參建單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不良信用信息的建筑工程項目,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把其列入建筑市場綜合執法檢查重點監管名錄進行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加大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執法檢查頻次;建筑工程項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不到位2次被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仍未整改到位的,予以停工。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一并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使違法欠薪主體“一處拖欠,處處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