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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擬立法規定:引進急需緊缺專業人才,不受崗位總量限制
山東是人才大省,但還不是人才強省。打造政策最優、服務最優、環境最優的人才發展生態,迫切需要在總結山東已有政策措施的基礎上,大力加強人才發展地方立法,把好的人才制度、人才政策以法治的形式固定下來。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山東省人才發展條例(草案)》進行審議。
人才制度制約是人才事業發展的最根本制約。條例草案突破現有人事管理規定,大力鼓勵突破常規引才、柔性引才,提出引進國際一流或者頂尖人才團隊的,可以在引進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議;高校、科研機構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可以設置特設崗位或者流動崗位,并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引進急需緊缺的專業人才,不受崗位總量、崗位等級、結構比例限制。突破原有人才評價方式、評價標準、評價主體,最大限度發揮人才創新創業活力,提出突出品德、能力、業績導向,科學設置評價內容和標準,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影響,克服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等傾向;完善社會和行業認可的職稱評審方式,突出用人單位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人才申報參加職稱評審渠道。堅持以尊重和實現人才價值為導向,加大對人才的獎勵力度,讓優秀人才名利雙收,最大程度釋放人才激勵因子,提出實行杰出貢獻人才表彰獎勵制度,對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杰出貢獻的人才,頒發齊魯杰出人才獎,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人才獎勵政策,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鼓勵、支持用人單位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中長期激勵方式,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可以采用年薪制、協議工資制和項目工資制等分配方式。
條例草案還突出山東人才工作特色。比如在人才培養上,更加注重吸收山東培養青年人才的政策成果,提出各類人才工程應當安排一定比例名額支持青年人才;公派出國留學項目每年選拔一定數量的中青年教師、研究人員、科技工作者、醫務工作者、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等到國(境)外進修,提升國際化視野和業務水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