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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個!山東出臺省級河湖管護規定
為鞏固全省河湖清違清障工作成果,遏制河湖“四亂”問題反彈,推動河湖管理保護科學化、常態化、規范化,構建河湖管護長效機制,全力構建“水清、岸綠、河暢、景美”的無違河湖。近日,我省正式印發《山東省河湖管護規定(試行)》(下稱《規定》)。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規定》主要針對涉河湖建設項目、生產活動、河湖水環境等管護工作進行了規定。據了解,該《規定》是全國首個省級層面的河湖管護規定,同時也是我省首個針對河湖管護進行專門規范的文件。
《規定》對涉河湖建設項目管理作出明確規定,涉河湖部分的工程建設方案未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有審批權的行政審批部門審查同意,不得開工建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需要注意的是,《規定》對涉河湖生產活動限制及禁止行為也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建設設施大棚、布置光伏發電板等。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等,堤頂及堤坡禁止進行農業耕種。禁止填湖造地、圍湖造田、筑壩攔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的行為。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儲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規定》還對非法修建圍堤,河湖管理范圍內違法種植的阻洪林木,設置攔河漁具,未經批準的取土采砂等違法違規生產活動整治提出了要求。
同時,《規定》對河湖保潔、河湖植被帶建設等河湖水環境管護提出了規定。并且對管護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根據巡查河道的重要程度和問題出現頻率以及特殊情況等合理確定巡查頻次。穿人口聚集區河道(穿城區,穿縣、鎮駐地,穿村莊的河道)、重要水源地等至少每三天巡查一次;其他河段、湖庫,平原區至少每周巡查一次,山丘區至少半月巡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