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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開先河!濟南16種環境違法情形可減免環境行政處罰
4月7日,記者從濟南市生態環境局獲悉,濟南出臺《減輕和免除行政處罰的實施意見(試行)》,規定16種環境違法情形可減輕和免除環境行政處罰,在全國首開先河。
該《意見》指出,環境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處罰,并明確了10種可免除行政處罰的情形,包括對未批先建的單位,未驗先投的單位及個人,超標排污的單位,散亂污企業,以及未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的部分違法情形,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免除處罰。
同時,濟南規定了6種情形應當依法減輕行政處罰,包括對小微型企業檢查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超標倍數較小的,污染防治設施突發故障或檢修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因進水濃度超標導致的出水超標的等,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可在法定最低處罰額以下減輕處罰,但一般不超過最低處罰額的50%。據悉,市級層面出臺減輕環境違法處罰的規定,在全國尚無先例。
此外,《意見》明確規定不可抗力免罰。對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響,環境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督促盡快整改。
該意見是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依法減輕和免除行政處罰的框架下出臺的,規范約束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避免行政處罰的隨意性、任意性和“同案異罰”現象的發生。省生態環境廳將于今年7月1日實施《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同時授權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情況確定本地區輕微生態環境違法免罰清單。
濟南市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介紹,濟南市作為傳輸通道城市,改善環境質量的壓力巨大,發展任務也非常繁重,在這個大背景下,要求生態環境執法既要嚴格執法,也要熱情服務,還要包容審慎。生態環境部的指導意見對減免僅進行了原則性規定,省生態環境廳的規定也僅明確了八種免予處罰的情形,未涉及減輕的情形,濟南市此次出臺政策鼓勵和引導企業及時改正輕微違法行為,可集中力量精準打擊惡意嚴重違法行為,也是優化服務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
濟南市生態環境局相關人士表示,新規自2020年3月27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凡是立案尚未出具處罰決定書的環境違法案件均可適用。
(記者 趙國陸 段婷婷 報道)